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旨在更好发挥专项债券强基础、补短板、惠民生、扩投资等积极作用,提出7方面17项举措。
一是扩大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均可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在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方面实行“正面清单”管理,提高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以省份为单位,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券规模上限由该省份用于项目建设专项债券规模的25%提高至30%。二是完善专项债券项目预算平衡。优化专项债券额度分配,做好项目融资收益平衡,确保专项债券实现省内各市、县区域平衡,严防专项债券偿还风险。完善专项债券项目“一案两书”制度。三是优化专项债券项目审核和管理机制。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在10个省份以及雄安新区下放项目审核权限,省级政府审核批准本地区项目清单。打通在建项目续发专项债券“绿色通道”。建立“常态化申报、按季度审核”的项目申报审核机制。四是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加快专项债券发行进度,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加强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监管。五是强化专项债券全流程管理。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资产管理,分类管理存量项目资产,规范新增项目资产核算。建立专项债券偿债备付金制度,抓好项目收入征缴工作。对收入较好的项目支持提前偿还债券本金。六是加强专项债券监督问责。加大监督问责力度,严肃持续抓好问题整改工作,加强审计监督,依法接受人大监督。七是强化保障措施。加强组织实施,形成工作合力。开展政策实施动态评估,提高政策实施效能。
《意见》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本地区专项债券管理工作机制,管好用好专项债券资金,采取有力措施,抓好专项债券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编辑: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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